返回
首页 > 健康知识 > 心理健康 > 正文

余某怀孕引产无需举证法庭也足以判断

发布时间:2023-05-08 17:20:14

孙某怀孕引产住院后将此事告诉了余某。所以,余某无需举证,法庭也足以判断,孙某的怀孕引产,是余某直接导致的。当然,引产结束了,也没办法做鉴定了,但孙某是在和余某发生关系后怀孕的,然后停经九个月。

那么,法律怎么认定这件事呢?首先,就要看余某和孙某发生关系,和孙某怀孕引产,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余某作为一个有妇之夫,突破底线,背叛婚姻,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去和一个思想,行为,各方面都不成熟的女孩接触,并发生关系,导致她怀孕引产。

可以推定孙某怀孕分娩以及产后病因与余某有关。自己女儿被欺负了,引产伤害了身体不说,对方竟然还不认账这还了得?他们赶紧报了警。余某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系其致孙某怀孕分娩的。

余某如果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他可以举证证明,但他拿不出证据,来反驳是自己导致孙某怀孕、分娩的。而面对孙某父母的控诉,余某则表示:第一、孙某怀孕引产发生在双方发生关系后9个月,孙某怀孕引产不是余某所致,也无证据证实是余某所致;第二、其与孙某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是孙某主动找余某并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他并无过错,即便孙某是因为和他发生关系而怀孕引产,其也不该承担责任;第三、他在家庭之外发展婚外情确实不道德,但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虽然余某否认系其致孙某怀孕分娩的,但是孙某发现怀孕发生在其与余某发生性关系后,孙某分娩发生在其与余某发生性关系后9个月左右,且诊断书显示经停9个月。孙某父母气急败坏的,一纸诉状,把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女儿的人身和精神损害,还有引产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共计19万多元。

可余某却不这么认为,原因有三:1:他们都断了联系9个月了,如果真是他导致孙某怀孕,她早干嘛去了?谁能证明,她怀的是自己的孩子?她找不到接盘侠,才让自己背锅吧?2:警方都认为他们是你情我愿不予立案,而且,是孙某主动要和他见面并发生关系,又不是他强迫的,只不过他面对投怀送抱,没有把持自己,何罪之有?3:他和孙某的关系属于道德范畴,不受法律制裁。

猜你喜欢

编辑推荐

热门阅读

Copyright © 2020 水簇养生网 手机版